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市幕墙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 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共同参与,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六条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组织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编制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二)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对幕墙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幕墙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对幕墙工程进行资料审查,确认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对幕墙工程进行检测,确认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五)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对幕墙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六)建设单位将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幕墙工程的设计文件;
(二)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纸;
(三)幕墙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幕墙工程的监理资料;
(五)幕墙工程的检测报告;
(六)幕墙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 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的验收要求:
(一)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应完整、准确、清晰,能够指导幕墙工程的施工;
(三)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 幕墙工程施工图纸的验收要求:
(一)幕墙工程施工图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幕墙工程施工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能够指导幕墙工程的施工;
(三)幕墙工程施工图纸应经过施工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 幕墙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
(一)幕墙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二)幕墙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幕墙工程施工质量应经过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幕墙工程监理资料的验收要求:
(一)幕墙工程监理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
(二)幕墙工程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监理报告等;
(三)幕墙工程监理资料应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幕墙工程检测报告的验收要求:
(一)幕墙工程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幕墙工程检测报告应完整、准确、清晰;
(三)幕墙工程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第十四条 幕墙工程安全性能的验收要求:
(一)幕墙工程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幕墙工程安全性能应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和评估;
(三)幕墙工程安全性能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 验收结果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
第十七条 对于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原因导致幕墙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范的修订由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后的规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沈阳市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表
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表日期: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为参考性表格,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