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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沈阳压力容器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6 来源:热水蒸汽锅炉厂家

申请沈阳压力容器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压力容器是能承受内部或外部气体或液体压力,安全要求高的密闭容器。压力容器以圆柱形为主,少数为球形或其他形状。圆柱形压力容器通常由筒体、封头、接管、法兰等零部件组成。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越高,筒体壁厚应越厚。现在很多行业都会用到压力容器,比如锅炉,也会有压力容器的生产厂家,因为那些容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获得许可证压力容器许可证有哪些要求?沈阳压力容器为您详细告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压力容器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1.生产甲、乙、丙类锅炉和甲、乙、丙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等安全装置的境内企业必须申请。中央安全管理机关。申请材料应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厅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机构)审核并签字。

2、国内工业企业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等安全设备制造许可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总局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或英文,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文):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复印件;

2、工厂简介;

3.当地政府依法登记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4、工厂取得的认证证书或许可证复印件;

5、常用产品名称及与测量相关的参数;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7、出厂质量手册;

8.其他有用的附加材料。

2.压力容器许可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验准备工作后,应当邀请评价评价机构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价。

第十二条测评机构应当根据测评要求制定测评方案,组建测评组,并至少提前一周将测评日程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检查组按照《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查。审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

(2)审核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

(3)调查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

(4)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

(5)检验试品。

第十四条对气瓶、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等有试验型式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2)现场随机抽样,产品型式试验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试验结果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评估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审核报告认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核组将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审核结论为需要调整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调整,并将调整报告书面报审核组组长,由审核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的结论,使其符合条件。对六个月内未完成整顿或整顿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检查报告结论改为不符合。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形成书面的考核评价报告,报发证部门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章《制造许可证》的核准、颁发和换发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评价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条对检查结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报发证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对检查结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向发证部门报告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许可证持有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后向中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地区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进步。有效期届满。

第二十二条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企业视为自动撤回。

第二十三条换发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程序与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相同。

第二十四条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适用标准、材料、结构型式和产品使用条件在更新过程中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经审核不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发证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允许申请低于原生产水平的许可。

(3).执照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企业因倒闭、转产等原因不再生产锅炉产品和压力容器的,应当将《制造许可证》退回发证部门注销。

第二十七条依据《管理办法》责令获证生产企业改正的,发证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许可部门依据《管理办法》暂停获得许可的生产企业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理由。》和停牌期限,规定了业务重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吊销获得许可的生产企业《制造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理由。制造企业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